
法院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规则有两种:一是通过直接感知形成认知,非故意回避或无视;二是对于客观存在但无法直接感知的事物,需借助法律证据和相关部门权威判定才能形成认知。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开始计算,在三年内有诉讼的权利,在这个期限内,其可以去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对于继承人权利受损,应当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它人擅自分割遗产,或者少分给继承人。

我国《民法典》第152条第1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属于撤销权消灭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就是权利存续的期间,即在此期间内权利存在,超过此期间权利消灭。

1、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时效:赠与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内。2、关于可撤销合同,时效:有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