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道”指当事人确实了解某一事实,一般有直接证据证明,像当事人亲口承认或有书面文件表明知悉。
2.“应当知道”是法律推定,依据一般人的认知和具体情况,当事人有合理注意义务发现相关事实。判断要考虑社会认知水平、当事人职业等。如医生对药品注意义务更高。若理性人在同样场景会知晓,就认定当事人应当知道,法院会综合判定。
结论:
“知道”需有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知晓事实,“应当知道”是基于一般认知能力和具体情况的法律推定。
法律解析:
“知道”强调的是当事人有实际的了解,像亲口承认或有书面文件表明知悉等直接证据能予以证实。而“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断,法院会依据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当事人的职业、专业知识、经验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例如医生对药品就有比普通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当按照正常情况,理性人在相同场景下会知晓相关事实时,就可认定当事人应当知道。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的法律问题,难以判断自身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知道”和“应当知道”在法律认定中有明显区别。“知道”强调当事人实际知晓,有直接证据证明。而“应当知道”是基于法律推定,依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具体情况,当事人有合理注意义务去发现相关事实。
2.对于“知道”的情况,证据收集应注重直接证据的获取,如当事人的亲口承认、书面文件等,以明确其实际知晓的事实。
3.对于“应当知道”的判断,要综合考虑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当事人的职业、专业知识、经验等因素。比如医生对药品应尽更高注意义务,特定行业从业者对行业常见风险和信息需有相应认知。法院在认定时会全面考量相关因素。在实际案件中,各方应提供能反映自身认知能力和具体情况的证据,帮助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应当知道”。
法律分析:
(1)“知道”和“应当知道”在法律认定中有明显区别。“知道”强调当事人实际知晓,需要直接证据支撑,像当事人亲口承认或有书面文件证明。
(2)“应当知道”是基于法律推定,依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具体情况,判断当事人是否有合理注意义务去发现事实。
(3)判断“应当知道”会考虑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当事人职业、专业知识、经验等。不同职业的注意义务不同,如医生对药品的注意义务高于普通人。
(4)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应当知道”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提醒:在法律事务中,当事人要注意区分“知道”和“应当知道”的差异,避免因疏忽合理注意义务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若对自身情况把握不准,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要证明“知道”某事实,应尽量收集直接证据,比如让对方作出书面确认,或保留能证明对方亲口承认的视听资料。
(二)对于“应当知道”的情况,在行为过程中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同职业和专业背景的人,需按照相应的标准要求自己。例如医生要对药品知识保持高度关注,从事特定行业的人要了解行业常见风险和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这里表明当事人的行为和认知在一定情况下可被法律认定和推定,与“知道”和“应当知道”的判断相关。
专业解答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有: 克扣或拖欠工资、拒付或不足额支付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雇主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甚至赔偿金,以保护劳动者权益。
专业解答法院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规则有两种:一是通过直接感知形成认知,非故意回避或无视;二是对于客观存在但无法直接感知的事物,需借助法律证据和相关部门权威判定才能形成认知。
专业解答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开始计算,在三年内有诉讼的权利,在这个期限内,其可以去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对于继承人权利受损,应当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它人擅自分割遗产,或者少分给继承人。
专业解答捨得不属于自己的物品,应当根据常识判断是属于遗失物还是抛弃物,若属于抛弃物则归自己所有,若属于遗失物,应按照捨得遗失物的处理办法,继续处理。
专业解答我国《民法典》第152条第1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属于撤销权消灭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就是权利存续的期间,即在此期间内权利存在,超过此期间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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