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则可被视为
违约行为。
购房者有权主张其应负的
违约责任。经书面催告后,如果开发商在三个月内仍然未能如期交付房屋且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购房者有权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有因
合同解除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均需由开发商加以承担。然而,若是开发商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之内能够按约履行交付义务,选购者虽然不能单方面解约,但却拥有请求开发商
赔偿逾期期间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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