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购房者有权向开发企业提交
书面形式的
退房申请,这包括挂号邮件、传真或电话等多种方式。若退房原因确系由开发企业所致,则退房所致的
经济损失须由开发企业负责承担;然而,若
购房合同中对退房
赔偿事项作出明确规定,遂应严格按照此条款进行办理,且若该约定
赔偿金额未能充分弥补实际损失时,购房者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要求获得补偿。
在此基础上,在收到购房者提交的退房申请起15个工作日之内,开发企业有义务全额偿还购房者之前所支付的全部房屋款项,并负责全面办理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的解约或终止相关合同手续。除费用之外,开发企业还应向上汇款购房者所有多发的优惠券,同时确保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负债状况得到妥善处理。若开发企业怠于履行以上义务,自购房者提交退房申请的次日开始计算,至购房者实际收到全部房屋款项之日止,每日应向购房者支付相应的违约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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