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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有必要转商品房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04人
律师解析:
值得变更为商品房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确实是有可能实现向普通商品住宅的转换的。
经济适用住房,这一类被称为保障性住宅的一种,仅有满足特定条件者方可完成其向普通商品住宅的转化。
在取得完整产权之前,你所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对自住具备合法权益,不允许出售、租赁、闲置以及出借给他人使用,同样禁止擅自更改房屋的用途。
然而,要想从经济适用住房转移到普通商品住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关键前提:
首先,确认真实存在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年代能否达到满五年,这个期限并非初次购买房屋的日期,而是由契税发票上标注的日期或房产证的颁发日期决定的。
通常情况下,契税所得的时间可能会比房产证的颁发日期提前约一年,所以我们只需要关注契税的日期是否达到五年即可;接下来,就是进行更名交易;
然后,补足契税并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款项;最终,不改变房地产所有者的身份就可成功实现从经济适用住房到普通商品住宅的转化了。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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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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