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首先,如果卖方明确表示要取消该房屋交易,那么买方需向卖方发出书面的
退房通知,告知对方自己的决定并请求
解除合同。其次,有条文规定在收到退房申请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完成所有相关手续,在这期间,应当向买方返还其已支付的全额房款。同时,对于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
合同关系,卖方有责任协助解决或者终止,在这些手续或相关文件尚未签署之前,他们还应代替买方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的本息。最后,卖方需要将所有退还的款项亲自交给买方。概括而言,买方在缴纳
购房定金之后,若因自身原因不想购买此房屋,便可提出退回
定金的要求。若卖方一再拖延退还这笔款项,买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投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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