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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主张迟延履行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80人
律师解析:
迟到的执行,亦称为债务人延迟或逾期履行,这是指当债务人具备履行之能力,然而却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仍未能实际完成债务的情况,这种情况便可以被确定为迟到的执行。首先,其必需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其次,债务人必须有能力且有机会去执行此项债务;第三,债务期限已经结束,而债务人仍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他应尽的义务,此处的缺乏履行并非包含了任何不恰当的履行或其他履行不完整的情况(例如履行地点的错误等);最后,债务人未履行责任不存在合理原因。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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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对方是不能主张全额违约金的,因为合同一方并不是没有履行合同,只是迟延履行合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 更多>>
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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