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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要不要补偿房屋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66人
律师解析:
当我们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时,可以选择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或提起法律诉讼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果说是因为开发商自身方面的因素导致了逾期交房的情况发生的话,那么首先考虑的是向其发送相关的催促交房通知,同时为其设定出一个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交付期限。若是在该合理交房期限届满后依然未见交房情形出现的话,此时便可考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诉状,请求解除合同从而达到保护自己的利益的目的,同时也有权主张要求开发商为此前逾期交房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在规定的交付日期内向购房者交付符合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如有不能按时交付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主动向购房者承担起违约责任。如遇不可抗力或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议定的其他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延迟交付房屋的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购房者相关事项。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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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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