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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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法律特性体现在其广泛且详尽的要约形式、单向制定的规则、书面表达的强制性以及强加于相对弱势方的经济优势。这种条款构成单方面提议,非双方协商产物,通常需以书面形式呈现,且由于制定方的主导地位,几乎排除了协商修改的可能。

土地出让形式包括挂牌交易、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等。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并遵循《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在特定年限内将土地使用权给予土地使用者,并要求支付相应出让金,过程需依法签订出让合同。

对于格式条款的特点有:标准合同的报价向社会公开,规定了一定时期内的所有合同条款;标准合同的条款是单方面提前制定的;标准合同条款的定稿已导致对方无法协商合同条款;格式合同一般为书面形式;格式合同条款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对方是不明确的分散消费者。

正规合同的文本格式特征有规范性,以及还有完备性,再者就是不具有法律性;一般在签订合同时就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只有等双方签字确定了之后,那么所存在的合同就会产生法律的效力。

格式合同在内容上是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点,但是在地位上却是存在有不公平性,格式合同还具有稳定性,一旦签订,在长时间内都有具有稳定性,并且在合同要约上具有广泛性,可以向多数人发出,格式合同的特点还有预先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