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辽宁 - 本溪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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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维权法务

地区:辽宁 - 本溪

从格式条款的产生原因来看,其具有如下特征: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从合同内容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

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反复使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

合同的签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必须要保证内容,没有违法的情况以及在签订的时候必须是双方自愿,而不是被迫的情况下,如果有任何的违法行为,比如说诱导欺骗或者是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2021-08-19 21:1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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