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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可以解除别人的居住权吗

时间:2024.04.0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339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居住权享有人有权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通过占有、使用他人的房产来实现生活居住的所需。
在设立居住权方面,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详细具体的居住权合同。
该居住权合同通常需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条款:
首先,明确各方的姓名或者法人的名称以及各自的具体居所地点;
其次,规定住宅的准确地理位置;
再次,规定实际居住的环境与相应的要求标准;
此外,确定适当的居住权期限;
最后,为可能出现的争议事宜提供了解决方案。
一般的,居住权的设定是无偿的,但若当事人另有约定则除外。
进行居住权设置时,必须向负责不动产登记的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只有当申请完成登记后,才能正式生效。
居住权原则上不能被转让或者继承,除非双方另行约定。
同时,设立了居住权的房产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出租,唯一例外就是如果双方事先有过明确协议。
居住权到期或者居住权本人去世后,居住权即告解除,后续应该立即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关于居住权的性质,大致可归纳如下:
1)居住权属于人役权的一种特别形式,它旨在将建筑物中特定区域排除在所有人之外,以便用于住房用途。
其具体内容主打居住权益,允许使用者基于居住这个主要目的来使用该房产,并且能够排除所有人或第三者对其使用权的干涉;
2)居住权的使用只能用于居住目的,假如包含其他目的如商业用途,那么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居住权。
其适用的对象限于那些已经建成且适宜居住的建筑如房屋等;
3)居住权的行使范围,不仅要考虑到个人的实际需求,还包括与他们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承担照顾责任的人员,甚至是允许共享这些设施的其他人。
另外,作为居住权的主要利用者,当然也包括我们的宠物朋友们;
再者,居住权不可与他人分享,形成个别个体独享的局面;
4)居住权具有专属性性质,其设立旨在确保居住者晚年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因此不能随意转让或继承;
5)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居住权在古罗马法体系中是为了解决一些女性或奴隶由于缺乏继承权而生活无着落的问题,如今主要针对的是那些父母健在、曾经历过婚姻而无住房的女性以及劳动者例如保姆等群体的权益保障。
综上,居住权制度虽以恩赐为初衷创立,但设立居住权却是实实在在的免费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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