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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我买房子算不算欺诈行为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20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颁布并实施的《消费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形皆可被判定为“欺诈行为”:首先,当销售现楼之际,若开发商有意将品质低劣之房屋伪装成符合国家标准甚至品质优良的房屋进行销售;其次,在销售现有房屋的过程中,故意掩盖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以谋求不当巨额利润;再次,以普通质量达标的房屋冒充优越工程项目,进而诈取优质工程价格溢价款;此外,在知晓该房屋无法顺利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的前提下仍销售此房屋;再者,利用虚构最低售价、清盘价格等具有误导性的价格信息来进行房产销售活动;最后,故意隐匿开发商的真实身份,或者借用其他开发商的名义进行房产销售活动;包括通过雇佣第三方人员等手段在销售过程中进行欺诈性的引导行为;和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住宅进行不切实际且带有误导性质的广告宣传。若在上述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表现出上述任意一种情形且其行为具有故意性或明显知情,则购房当事人可以以开发商所实施的欺诈行为作为依据,按照《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获得相应的双倍赔偿金。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13、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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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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