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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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实现遗产房产的转让与变更,通常需要该家族全体成员的签名确认方可进行。为此,首先需要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开具被继承人的死亡认证文件;接着携带相关资料,包括被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经过公证的房产继承公证书、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相应复印件等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确实如此,对于经济适用房的过户问题,必须是在取得产权证书满五年之后才能进行此类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在过户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然而,只要经济适用房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那么当它再次进行转让时,其性质便与普通的商品房无异,无需再度支付额外的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房能否进行公证买卖关于经济适用房能否进行公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举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原因在于,经济适用房作为政府为中低收入家庭或群体所提供之保障性住房项目,其购买者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收入证明,且须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核程序方可完成购房事宜。因此,将所谓的“公证”行为误解为合法途径,实则掩盖了非法目的,规避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实质上构成违法行为。

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与商品房的差异性分析在复杂且富有挑战性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中,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的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层面:首先,追踪土地来源及使用权获取方式,可看出两者明显的不同之处。相较于商品房需历经出让程序、支付高昂的土地出让金从而获得使用权,经济适用房则往往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故无需承担额外的地价成本。

经济适用房能否进行私人交易这类房产是可供买卖的。对于持有并居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如今业主们可以根据当前市场价格,选择将其出售给他人,然而在完成交易后,业主需要按照房屋总销售额的百分之十来缴纳综合地价款。在以市场价格出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时,需持有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住房转让合同等相关证件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及产权过户手续,由此便可以顺利完成此次交易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