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此情况下,如该房
购房之首付款由某一方的父母承担,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而该房的贷款则由双方配偶共同偿还,因此,若在
离婚诉讼中,通常法院将会把住房判给已进行登记的一方,并由该方继续负责支付尚未清偿的贷款部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双方共同
偿还贷款部分(包含本金以及利息)及其所带来的增值收益,通常需要由取得房产的一方来对另一方作出相应的
赔偿。
关于第二种情况,即指父母在其子女
结婚后为他们购置房产的问题上,如果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如何划分还存在争议,需视乎各方是否达成相关协议。
若有明确的协议,便应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反之,如果没有类似的协议条款,那么就必须按照法定形式确定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及后续处置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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