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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延迟交房物业费怎么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44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若业主与物业实际使用人双方已有书面约定,则按照该约定的内容执行,但是业主仍然需承担连带缴纳的法律责任。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缴纳方式,在《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如下:业主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有约定,将由物业使用人负担物业服务费用的,那么也需遵守此约定,并且业主仍负有连带缴纳费用的责任。针对已经建成完工但是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来承担支付。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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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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