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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起诉有用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07人
律师解析:
买房屋不幸沦为烂尾楼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依照签订的购房协议严格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根据现行有效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条款,按照与购房者所达成的合同,在满足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准确无误地按时将房屋交给尊贵的业主们。当开发商未能如约交付时,必须承担起违约的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因为自然灾害或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某些特殊原因而导致房屋延期交付的话,开发商也必须提前通知购房者。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当任何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是违反约定的时候,都需要承担包括继续履行协议、采取弥补措施以及赔偿损失在内的各种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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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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