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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体自建房能买吗

时间:2024.09.0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28人
律师解析:
关于单位集资自建房是否适合购买的问题,需要根据多方面的因素来综合判断,这其中包括了房屋的性质、当地对于此类房屋交易的法律法规制约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发起建造房屋的单位本身对此诉求的意向表现等等。
几种可能性及相应的影响决策的因素:
首先,要关注房屋的性质。
如果该类自建房是为了满足员工的居住需求,并且其建筑设计与规划都完全遵循当地的住建政策与规定,那么作为此类项目的员工,可能会有机会获得购买这类房屋的权益与机会。
然而,如果自建房属于单位用于办公活动或商业运作的不动产资产,则一般来说是不对外部人员进行销售的。
其次,关于法律法规方面,由于各地对本地集资自建房的销售管理制度有着不尽相同的规定,这无疑会对我们是否选择购买产生影响。
有些地方可能赋予单位有权利将自建房转让给员工;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地区对这一行为提出了严格的限制。
最后,发起建设单位本身对于出售自建房的态度,也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因素。
有的单位可能乐于通过这种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反之,他们也可能因为房屋资源对于自身业务的重要性,而坚持保留自用。
对于有兴趣购置集体自建房的消费者,还需要留意并了解可能设定的购买条款与条件,如价格控制、购买对象的范围(例如仅限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享有购买资格)等相关事宜。
另外,在签署购买合同之前,务必确认待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结构是否明晰,存在哪些潜在的法律纠纷问题,以及是否已经拥有适当的建设许可证与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
消费者们在做出购买决定后,必须注意到的,那就是考虑购买时机。
并非所有时段都是购买集资自建房的好时光,因此我们在做出决定时,务必要慎重考虑,以确保最终的购买价格标准是合理和适当的,从而避免因为高价收购而带来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在最后决策前,我们强烈推荐您先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便深入理解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及其给您购买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同样,考虑寻找财务专家进行财务状况的评估以及购房能力的确认也是很有必要的。
除此之外,与发起建设单位直接沟通,了解对方对于出售的态度及其设定的购买条件也是非常关键的步骤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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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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