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动产”的观点,我们可以作以下几点论述和解释:
首先,与众多类型的不动产不同,动产的价值通常相对较小,并且通过市场交易非常容易获取,因此,针对动产租赁权益提供特定保护并无明显必要性。
其次,如果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动产租赁关系,将会对财产的流通产生阻碍,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能,也会违背物尽其用的财产利用原则。
再者,租赁权在性质和效力上应当有一定的界限,过度强调甚至
物权化租赁权,可能会违反租赁权本意,同时也会引发法律体系的混乱,而这一界限应当通过具体适用的对象予以明确,即所谓物权化的租赁权仅限于不动产租赁权。
最后,参考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我们可以发现,在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下,租赁权只被赋予了不动产中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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