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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租赁房屋转让后租金向谁支付

时间:2024.10.0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18人
律师解析:
房屋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老房东签订的,承租人应向老房东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在老房东提供证据证明新房东已享有产权,通知承租人向新房东支付租金,并由新房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之前,承租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将租金交给老房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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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毅律师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邓毅律师,男,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学位,专注于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事损害及刑事辩护等业务。自执业以来,工作认真、兢兢业业,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婚姻家庭及执行案件,以过硬的专业能力获得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曾代理部分案件: 某公司与金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公司,金某要求公司按照交房,公司楼盘整体出售,无法交房;介入后成功解除合同,达到公司诉讼目的) 马某与浙江某建筑公司、吴某、邵某买卖合同纠纷(代理马某,认定挂靠关系,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达到诉讼目的) 某液化气公司与查某供货合同纠纷(代理液化气公司,成功追回货款且执行到位) 姚某与徐某人身损害纠纷(代理姚某,向徐某索赔成功) 陈某与彭某某、张某、彭某人事损害纠纷一案(代理彭某一家,成功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万某与桂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桂某,提出反诉,成功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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