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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

时间:2024.09.26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265人
律师解析:
依法律规定,如果名义借款人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赖出借款项,要求名义借款人作为借款人,此时应认定借款关系仍然发生在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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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亭律师

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

法盾律师团队律师从业多年来,办理房产物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刑事等领域的几百件案件,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为人诚实守信,办案经验丰富。 执业领域: 房产物业、债务追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公司顾问、刑事等领域 团队合作服务服务过的公司有万科、深圳港中旅(苏州)分公司、栖霞建设集团、西安天地源集团、正荣集团、金辉物业、上海盛高物业苏州分公司、泰禾集团等。在执业中与政府和媒体始终保持着良好的接触。在房地产、合同案件、物业管理纠纷等方面尤为擅长。 法盾律师团队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法盾律师团队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团队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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