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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

民间借贷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而这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2024-05-05 15:50:22 已帮助29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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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
1.在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间所签订的借款协议,若能被证实是建立在双方真诚自愿基础上,那么该协议将会被判定为合法且有效的。
在此种情况下,这将确立一个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
基于此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要求承担偿还贷款责任的对象将是名义借款人。
然而,名义借款人在成功偿还借款之后,他有权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索,而关于他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则应该作为另外一个案件来处理。


2.如果出借人提供的所有借款都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多次实际地转入了借款人的个人账户,并且借款人无法充分证明自己并非实际借款人的话,那么借款人就必须承担起还款的义务。
此外,借款的实际用途对于借款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3.当出借人按照借款人的指示将借款支付给其他人时,借款人可能会提出抗辩,声称自己只是名义借款人,真正的借款人其实另有其人。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在借款时曾向出借人透露过自己作为名义借款人的身份。
如果未能提交相关证据,那么他就不能够主张借款实际上是由实际借款人使用的,因此,偿还贷款的责任仍然要由名义借款人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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