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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能不收房的情形有什么

时间:2024.09.1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42人
律师解析:
购买商品房可不收房的情况:
一、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二书一表的楼房;
二、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时间超过30天)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买受者的;
三、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四、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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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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