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苗莉莉律师,师从北京大学知名婚姻家庭法教授马忆南教授,北京乾成律师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老龄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业务研究会 副秘书长,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近十年,亲办家事案件数百件,为近千人提供了法律咨询和帮助,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处理涉房产、涉外及重大疑难复杂家事纠纷,注重细节,统筹规划,擅长从法律、情感、心理多角度考虑,灵活运用谈判、调解和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客户提供最适合的解决方案。目前苗莉莉律师专注婚姻、同居、继承、抚养、分家析产等纠纷的诉讼法律服务,及私人法律顾问、一对一法律指导、协议起草等非诉法律服务。 苗律师多次作为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深圳卫视《辣妈学院》、《律视微言》、《个人说法》等栏目的特邀律师,为广大民众普及婚姻家事法律知识,解决婚姻家事难题。还多次深入社区、养老机构,为社区居民和老年朋友们进行公益普法活动。在中国法学会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的《人民法治》发表文章“法治意义-彰显保护未成年人责任担当”。苗莉莉律师思维缜密、为人亲和,心有猛虎、细嗅蔷薇,秉承“追求卓越”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代表案例: 代理张女士离婚纠纷,帮助当事人一次起诉即成功离婚并分得 70%的财产。 代理刘女士赠与合同纠纷,婚内老公出轨,帮助当事人成功追回老公赠与第三者的千万财产。 代理马女士离婚纠纷,在子女与男方共同生活多年的不利情况下,成功帮助马女士争取到子女抚养权。 代理徐先生继承纠纷,成功推翻对方所持遗嘱,帮助徐先生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 代理于女士继承纠纷,推翻对方持有的遗嘱并调查获取被告隐瞒的几百万存款,帮助于女士依法继承了父亲的遗产。 代理张先生合同无效纠纷,母亲去世后父亲擅自将共有房屋过户给哥哥,成功推翻赠与合同,帮助张先生依法继承二分之一房产。 代理杨先生分家析产纠纷,女方家拆迁使用了杨先生的购房资格,成功帮助杨先生争取一套房产的所有权。 代理董先生借名买房纠纷,董先生和老伴借用女儿名子购房,因房屋拆迁产生矛盾,女儿准备出出售房子,成功帮董先生零成本追回整套房产。 代理王女士赡养纠纷,王女士无行为能力但子女却拒绝赡养,成功让法官采纳全部观点,判决子女轮流赡养王女士,在判决生效前子女已开始实际履行。 部分讲座: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物资老年大学 继承法律问题普法公益讲座 东方航空公司 婚姻家事法律培训 北京新闻广播电台 普法法律咨询 无讼学院 婚姻家事在线直播培训 西藏江达智慧普法 普法培训 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区某街道 家事法律公益普法讲座 北京市大兴区、顺义区某养老社区 家事法律公益普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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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经自行拟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自行起草离婚协议时,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即可视为有效协议:首先,该协议必须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真实体现,未经任何强迫行为影响;其次,不得违背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然而,无论何种情况,该协议均需经过法庭或者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权威认证方能生效。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必须由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名。

在离婚时,自己写的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离婚协议书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的,同时协议书中包含了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没有任何欺诈和胁迫的,那么该协议书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编写离婚协议需明确双方自愿离婚,所有条款应协商制定。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要明确处理。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侵害第三方权益,不剥夺或限制任何一方权益。协议一式三份,严禁涂改,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确认。

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个人财产分配协议需满足主体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触犯公共秩序及良好风俗,方具法律效力。

自行拟定的离婚协议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要使其有效,需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表达意愿,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有满足这些要求,协议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承认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