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己写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在编写离婚协议之际,首当其冲的是需明确所涉及的双方绝对属于自愿离婚之状态,且该协议所有条款皆由双方面对面协商制定而成。
其次,协议中针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负债问题做出明确处理建议,例如:有关子女与哪一方共度时光,对于未能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其应尽到的抚养教育费用承担义务、具体支付方式及其期限;关于共同财富的分割事宜,包括各归属方的具体份额以及相应价值,同时附上详细清单;对于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偿还责任,也需在此处予以明确;
此外,对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其行使探视权的方式以及另一方对此所负有的协助义务等相关事项,亦须在协议中加以规定。
再者,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各项内容均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同时,也不能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更不能剥夺或者限制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协议文本应为一式三份,其中内容严禁私自涂改,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进行签字确认。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自己写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非取决于其写作格式与方式,而是主要依赖于其满足的相关要求以及符合的基本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由当事人自行草拟形成离婚协议,只要达到以下几个方面,那么该协议依然被认定为合法且有效:首先,夫妻双方在签署这份离婚协议之时都应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这份协议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即是出自双方自愿,并无任何一方对对方进行欺骗或是威逼等不当手段;
再者,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带有强制力的实施细则,同时也要尽可能地避免违反公共道德原则和社会价值观;
最后,协议中不得包含任何可能损害国家或公众利益的条款,亦不应侵犯到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权益。
然而需注意的是,即使离婚协议已经签署完毕,如若尚未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它将暂时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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