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产权证加名字的方法是:
(一)
继承:
单方到
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加名,或单方到公证机关公证后申请
过户;
(二)买卖、赠与:
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买卖、
赠与合同,房产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
身份证明等资料办理转移登记;
(三)
析产:
仅适用于夫妻之间,凭借
结婚证等资料直接办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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