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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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途径关于农村房屋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在进行此类房产买卖之际,卖方和买方必须具备相同村庄的居民身份,并且买方还需满足我国宅基地申请及使用权标准的严格要求;此外,农村房屋的出售行动还须得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批准与许可方可生效。

在涉及房屋交易的过程中,如若未签署相关的协议,各方当事人便可着手收集和整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各类文书、资料以及往来信函等相关证据,以此来证实彼此之间已然建立了合同关系、明确了合同规定并展示了实际履约情形等等。如此一来,便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农村房产买卖纠纷的法庭判决如何得以执行在法院实施执行行为过程中,如果遇到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那么房屋当然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农村住房这一类特殊房产,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买卖方面的限制条件,即仅限于出售给本村村民。

在尚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若能满足生效的基本条件,便依旧具备法律效力。买卖双方须在相互意肯的前提下作出真实、准确的意思表示,且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关系的确立不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背离,亦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绝不允许以出让、转让或租赁等方式,将其应用于非农业建设用途。然而如果买卖双方皆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已经完成了相关的宅基地审批手续,则该交易合同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立的住房,系指建造于农村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