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
汪婷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刑事案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常年为安徽医达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恒伟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和债权催收法律服务,成功代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江苏分公司多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安徽某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某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杨某某诉阮某民间借贷纠纷、何某离婚纠纷、王某诉唐某及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纠纷、黄某诉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等多起涉及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领域的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数百万,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汪婷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已任,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深得当事人好评。联系方式(手机):18955133113.
立即咨询
不给抚养费与限制探视权的关系不给抚养费用并不等同于可以拒绝探视儿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探视子女乃是父母依法享有之权力。关于何时何地行使探视权,则应由相关当事人相互协商并确定。若在协商过程中出现争议且无法达成共识,便需请求公力救济,交由司法机关酌情裁决。

在离婚后,即使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也不会影响其探望孩子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是基于血亲关系而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会因为经济支持的缺失而被剥夺。但是,欠付抚养费确实是未尽抚养责任的表现,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索,以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合理维护。

不可以。抚养权与探视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不能说因为没有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就可以不承担抚养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而探视子女则是其享有的法定权利,两者是没有什么关联的。

不可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基于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并不影响一方合理行使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在子女抚养费纠纷中,拖欠方须依法支付,但不得以此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若探视权受阻,欠费方仍有权依法维权,要求对方配合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双方权利需平衡,保障子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