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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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第一继承人未履行赡养义务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对于未尽到赡养义务的个案,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做深入的分析:(1)若老人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那么尽管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可能无法完全享受到老人的全部财产,但是他们仍然有权获得部分遗产;(2)倘若存在其他子女提供证据证明该子女并未履行赡养义务,那么这些子女便可据此要求减少或剥夺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然而,赡养行为本身与继承权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此时合同本身对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继承人,即继承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并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无遗嘱时,未赡养子女仍有继承权。若有证据显示其无正当理由拒绝赡养,其他子女可主张削减或排除其继承权。提起诉讼时,需向有管辖权法院提交诉状,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缴费立案。法院将安排开庭并通知当事人,庭审中将进行身份确认、权利义务告知、回避申请及法庭调查等程序。

在代位继承中,继承人是否需履行赡养义务取决于被继承人是否有其他具备赡养能力的亲生子女。非所有代位继承人都需承担赡养义务,两者不必然关联。有亲生子女时,由子女负责赡养;子女均去世,则由具备赡养能力的孙子女及外孙子女承担。

代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是否需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应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并无直接赡养义务,因为赡养义务主要由直系子女承担。但如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实际扶养关系,或基于道德、习俗等原因,可能需承担相应赡养责任。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