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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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满可再向国务院申诉。若认为行政行为影响您的自然资源权益,建议先行复议,再考虑行政诉讼。与税务机关有纳税争议时,建议先按决定纳税,再依法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然前置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需注意,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行政诉讼,涉及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需先经行政复议,再进入司法诉讼阶段。这是特定情况下的前置行政复议程序。

对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应向实施此行为的部门或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不满复议结果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断。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否为前置条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提出复查请求的法定程序,但并非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 行政复议机关会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回应。因此,当事人在面临行政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先进行行政复议,再决定是否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