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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可调解的情形有哪些

罗** 内蒙古-包头 行政复议咨询 2024.08.21 15:30:27 406人阅读

行政复议不可调解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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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部门作为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机构,其所承担的责任与其权利紧密相连,因此,任何形式的权利放弃都是不可取的。他们的行政行为,本身就是国家法律框架下的实施过程,因此实质上属于执法性质,不存在调和可能。
2.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无法介入调解环节,也无法强迫政府部门对已依法作出的决策有所妥协或让步。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合法进行公正裁定。

2024-08-21 18:2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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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责的行政机关,肩负着不可推卸的使命和责任,其所做出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具有权威性,不仅是一种权利的体现,更是一种义务的担当。因此,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随意剥夺、削弱或者放弃这种权力。
此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解决纠纷或进行调解。
2.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坚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不能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也不能强制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方面作出任何妥协或让步。相反,行政复议机关应根据事实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并据此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2024-08-21 17:1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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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行政机关承担着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重任,这不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份不可推卸的义务,不能随心所欲地放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展开行动,此类活动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种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不具备进行调解的可能性。
2.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无法进行调解工作,也不得强制要求行政机关在其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做出任何妥协或让步,而仅能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适用法律是否恰当等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不适用调解原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同样有效。不适用调解原则曾被视为一项独立的复议原则。

2024-08-21 16:13:36 回复

一)行政复议调解适用两类情形根据《条例》,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包括两类:第一,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第二,对当事人之间的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也可以进行调解。(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与羁束行政行为的区别《条例》所称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相对于羁束行政行为而言的。划分两种行政行为的标准是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没有或很少有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被称为羁束行政行为,如征税行为。反之,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有较大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则被称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三)行政复议调解的注意事项1.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条例》所规定的调解并不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复议机关的调解才能进行。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争议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另一种是复议机关依职权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这里的自愿不仅是指双方自愿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而且包括自愿履行调解结果。此外调解还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2.调解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调解书。首先,内容须完整。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其次,形式要规范。调解书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3.调解未果或一方反悔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999年实施的《》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3月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将调解机制引入税务行政复议,要求各级复议机关充分运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在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调解制度被正式写入有关法条。但这并不意味着调解在所有方面都正当化了。因为《条例》所规定的是一种有限调解。以上是行政复议的有调解吗?调解有哪些情形?问题解答。

(一)行政复议调解适用两类情形根据《条例》,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包括两类:第一,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第二,对当事人之间的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也可以进行调解。(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与羁束行政行为的区别《条例》所称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相对于羁束行政行为而言的。划分两种行政行为的标准是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没有或很少有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被称为羁束行政行为,如征税行为。反之,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有较大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则被称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三)行政复议调解的注意事项1.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条例》所规定的调解并不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复议机关的调解才能进行。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争议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另一种是复议机关依职权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这里的自愿不仅是指双方自愿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而且包括自愿履行调解结果。此外调解还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2.调解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调解书。首先,内容须完整。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其次,形式要规范。调解书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3.调解未果或一方反悔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999年实施的《》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3月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将调解机制引入税务行政复议,要求各级复议机关充分运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在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调解制度被正式写入有关法条。但这并不意味着调解在所有方面都正当化了。因为《条例》所规定的是一种有限调解。以上是行政复议时能调解的情形有哪些?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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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30 127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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