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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前的法律规定详述如下:在尝试寻找法律救济途径之时,应优先考虑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而非直接挺进至人民法院对行政事宜提起诉讼;若经行政复议程序后,行政相对人对于复议结果仍然持有异议,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024-08-21 13:0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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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议前置原则的相关法律条款具体规定如下:当您在寻求法律援助途径时,应优先考虑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擅自径直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若经行政复议程序后,行政相对人对于复议裁决仍然持有异议,方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08-21 11:3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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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复议前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如下:在人们寻求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应首先考虑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而并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若经行政复议程序后,行政相对人对于该复议结果仍然持有异议,则此时方能向人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024-08-21 11:20: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