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税务领域内的行政复议程序,其前置条件涉及到税收征管行为、罚款决定、针对违法所得及财产的扣押或查封等强制措施和对出口退税权利的停止行使等行政措施,此外还包括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以及其他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些便是税务行政复议所涵盖的具体范围,也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解决方案中的前置程序主要针对涉及税收权益的行为,包括征税行为、罚款措施、对非法所得财产的没收处理、禁止出口退税权益的运作、拒绝履行法律规定责任的行为及其他特定的行政管理行为。此处所指的“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也即是说,在解决税务争议时,可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解析:
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行处理的事项包括与征收税款有关的各类行为、罚款制度、涉及到对非法所得及财产的没收行为,以及关于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决策、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能的行为,以及其他具有特定性质的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的范畴,也就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所涵盖的受理案件的范围。
法律依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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