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1、积极条件。(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继承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1......
老人的遗产(动迁房),有遗嘱的以老人的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老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还健在的话),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各继承人间,平分遗产......
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
胡梦蝶律师主任律师,执业15年,擅长婚姻家庭、离婚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遗产继承等业务,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婚姻家庭研究专项基金顾问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青联会委员、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主场律师、深圳电视台《约见大律师》常驻律师、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婚姻法律师、深圳卫视《辣妈学院》特邀嘉宾律师、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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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继承与子女户口无直接关系。分户后,子女仍有权继承父母宅基地。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子女为首要顺位继承人。无遗嘱时,遗产按顺位分配。尽管农村实行“一宅一户”,但子女可继承宅基地上建筑。无建筑时,分户子女无法继承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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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本村,仍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无法继承宅基地本身。房屋归属权属于所有权人,可由继承人继承。遗产为离世自然人留下的合法个人财产,依法或依属性不得继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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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的土地承包权益分配时,需根据具体情况深入分析。如夫妻双方均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时应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分割承包土地。若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籍迁入,则需根据当地土地承包原则判断。若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迁入方离婚时请求分割承包土地,法院不予支持;若按“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增加承包土地面积,原则上新增部分归婚迁一方所有,但需扣除其他成员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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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登记后,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土地使用权。若父母未设遗嘱,子女应依据法律公平原则分割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包括调绘勘测、公示、个人登记和档案化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涉及承包人信息、证书详情、承包期限、土地详情、权变动、发证单位和备注事项。确权是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的确认和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