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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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利用职务之便的受贿犯罪案件时,通常牵涉到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其手中的权力以索取或非法方式接收他人给予的财产,从而替他人获取利益。对这类罪行进行界定的关键要素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本身必须具有实际的权力或影响力,其次,其行为确实是为了帮助他人实现某种利益的最大化,最后,他/她实际接收的财产数额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所接受财物的价值大小亦能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产生。

在处理受贿罪的问题上,我们所提到的“利用职务之便”通常会涉及到借助职权或者凭借地位所带来的方便机遇,以此直接或间接方式来收受贿赂。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权力进行滥用,其中可能包含诸如决策权、审批权、监督管理权之类的权利,还可以涉及到在职场环境中所寻找到的机会或者他人对于职务行为的依赖性,从而有针对性地获取非法收益。

贿赂罪中常见的便利条件有哪些(1)凭借于其职务职位所赋予的特权。职权,乃是国家机构以及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依循法律规定而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和资格,这也是权力的一种独特形式和体现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当事人积极运用自身职务规定之内的权力作用,也就是通过直接行使职务权利来处理相关事物。通过利用职权之便而获取其他人士的物质财富,这样做,无疑便是最为典型、最常见的受贿犯罪行径。

贪污受贿罪中的职权滥用现象很常见,它既包括直接利用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权力,比如直接管理或控制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也包括利用自身职位带来的特殊福利,以及借助其他国家公务人员的职权来获取非法私人利益,从而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种利用职权的方式可能是公开明确的,也可能是隐晦暗示的。

职务便利谋私不必然构成受贿。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非金钱利益不直接构成犯罪,但金钱或可估价财产性利益,达到法定标准或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受贿罪。界定受贿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模式、手段、结果等多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