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判定:利用职务之便收贿的主体,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前者受贿属受贿罪,后者则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客观行为:要有利用职务便利的举动,像利用自身职权或有隶属、制约关系人员的职权。公司、企业人员利用本单位职务便利。且有收贿行为,包括直接收财物或变相收受利益。
3.主观故意:行为人需明知自身行为侵犯职务廉洁性还故意为之。另外,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不同罪名数额标准不同。
结论: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的认定需综合考虑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数额标准等因素,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分别构成不同罪名。
法律解析: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认定是多维度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不同主体对应不同罪名。客观上,既要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负责公共事务的职权,或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职权,公司、企业人员利用本单位职务便利;又要有收取贿赂行为,直接收受财物或变相收受其他利益。主观上需为故意,即明知侵犯职务廉洁性仍实施。并且要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才构成犯罪,不同罪名数额标准不同。
如果遇到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相关法律问题,或对自身情况是否构成此类犯罪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认定要综合考虑主体、客观、主观及数额标准多方面因素。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不同主体涉及不同罪名。
2.客观方面需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便利和收取贿赂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有多种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有所不同;收取贿赂包括直接收受财物和变相收受其他利益。
3.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存在故意,明知行为会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仍实施。且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才构成犯罪,不同罪名数额标准不同。
解决措施与建议: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职务行为的监督;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数额标准进行认定和惩处。
法律分析:
(1)主体方面,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的主体涵盖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不同主体对应不同罪名,国家工作人员对应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客观方面,包含利用职务便利和收取贿赂两个要素。利用职务便利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有不同表现形式,前者涉及公共事务职权及制约关系职权,后者基于本单位职务便利。收取贿赂既可以是直接收受财物,也包括变相收受其他利益。
(3)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明知自身行为会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却依然实施。
(4)数额标准上,不同罪名有不同的入罪数额标准,只有达到相应标准才构成犯罪。
提醒: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是严重违法行为,不同主体、情形及数额对应不同法律后果。若涉及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主体判断:明确涉案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不同主体对应不同罪名。
(二)客观行为审查:确认是否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看是否利用主管、承办公共事务职权或有隶属、制约关系人员的职权,公司、企业人员看是否利用本单位职务便利;还要查看有无收取贿赂行为,包括直接收受财物或变相收受利益。
(三)主观故意分析: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自身行为会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还继续实施。
(四)数额标准考量:了解不同罪名对应的数额标准,看是否达到犯罪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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