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股东过半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力吗
时间:2024.10.25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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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未履行股东同意手续的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股权转让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表示反对或者不愿意购买
股权的,应视为同意转让,可以认定为合同有效。
但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主张
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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