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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指什么

时间:2024.10.2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08人
律师解析:
选择之债的意思是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债权人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
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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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之债的意思是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 更多>>
  • 按照相关规定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是属于债务人的,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并且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合理期...... 更多>>
  • 选择之债的意思是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 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 更多>>
刘莳恩律师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刘莳恩律师,女,法学学士,现为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物业纠纷,民间借贷,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类合同纠纷。在执业过程中,刘莳恩律师秉承认真负责、诚实守信、敬业尽责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刘莳恩律师通过实践不断学习成长,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熟练地处理各类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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