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夏安连律师自2015年起进入律师行业工作,2016年通过司法考试后,至今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其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自工作以来承办过众多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宗旨,积极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工作期间服务于多家顾问单位,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有较好把控,能全方位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根据、出具法律意见,有效减少公司诉讼风险。专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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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者通常为个人性质的自然人,其犯罪动机往往源于利用自身所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各种单位中的工作岗位之便进行非法占有。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作为整体无法独立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然而,当单位内部成员在代表单位从事相关活动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该成员不仅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还可能涉及到诸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其他类型的犯罪。

单位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责的主体关于单位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其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特定性的,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单位的财产却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存在。换言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担任,而单位本身并不具备成为此罪主体的资格。

在实际情况中,单位不能被认定为侵占罪的主体。侵占罪是指自然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财物或拾得的遗忘物、埋藏物,且拒不归还,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行为。单位由于其缺乏个性,无法单独实施非法占有和拒不归还的行为,因此不能构成侵占罪的主体。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侵占罪的适格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法构成本罪的实施者。本法条详述了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将被委托代为掌管的他人物品非法占有己有之行为,确认为侵占罪,同时也确定了与其犯罪事实相适应的刑事处罚措施。然而遗憾的是,本法条并未能清晰界定单位是否具备成为侵占罪主体的资格。因此,按照当前的法律框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不被认可为侵占罪的适格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等组织内的自然人工作人员,而非单位本身。刑法章节中未明确单位犯罪。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金额较大时会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十年以上徒刑和罚金。国有单位的公职人员或受派遣人员涉及此类侵占,将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