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
居住证条例》中第二十四条对办理签注的相关规定,持
证人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合法稳定的住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已在特区内完成居住登记备案八个月的,视为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还要判断持证人是否有稳定的合法职业,如果没有,则不能为该申请人办理。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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