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房屋
拆迁后,房屋就消灭,房屋灭失后,房屋权属证书可以申请办理
注销登记。
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有: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
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
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
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
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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