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君回律师事务所
吉林君回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4月经吉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建所以来,君回律师始终秉承“公平正义、法律至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律所价值观,稳扎稳打、协作前行,凭借着优质服务、良好信誉、科学管理,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备涵盖广泛业务领域、突出业务团体、辉煌司法业绩的强势法律服务机构,服务社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逐步在业内占据了重要地位,是律师事务所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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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形中撤案的相关事项在此类关于薪酬拖欠事宜的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几点:首先,确定是否已超出法律设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限;其次,核实所选择的维权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管辖权限;再者,确保自身拥有充分且确凿的证据以支持所提出的主张;最后,务必确认自身采取的维权途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惩处标准为:倘若自然人故意通过转移个人财产、藏匿行踪等手段来躲避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薪酬,或者在具备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却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多次责令支付后仍然不予支付的,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情节更为严重,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和损失,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分析恶意欠薪行为,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且在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发出支付工资命令后仍然拒绝支付的,将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受到罚金的处罚;倘若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则将被判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惩罚。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界定问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为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关系的相对立一方,亦即雇佣劳动者并利用其劳动力,同时根据员工所创造的工作量向其支付薪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的主体,涵盖了个人和法人实体。

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是否会导致刑事责任的产生行为人通过转移或藏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亦或者是在有足够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却故意推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达到了法定标准,经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令督促支付仍然不予执行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赔偿责任;若情节更为严重,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了严重危害的,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