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认定同住人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其一,在被征收的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工作、上学迁入的不算。
2.征收决定作出时,要在该房屋实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像因居住困难在外借房、服兵役户籍迁出未实际居住等特殊情况除外。
3.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住房,或虽有但居住困难。
福利房如按公房出售政策买的
产权房。
不满足这些条件,不能认定为同住人,无法参与
征收补偿分配。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为亲戚关系,某房屋被征收。小朱称自己应作为同住人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其在该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小胡认为小朱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因为小朱户口迁入是因上学,且征收决定作出时,小朱实际居住不满一年,同时小朱曾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过产权房。双方就小朱是否为同住人及能否参与分配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认定同住人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小朱户口迁入因上学,不符合第一个条件中“户口迁入因工作、上学等原因除外”的要求。
2、小朱征收决定作出时实际居住不满一年,不满足第二个“在该房屋实际居住生活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条件。
3、小朱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过产权房,属于“其他住房”范畴,不符合第三个条件。所以,小朱一般不能认定为同住人,无法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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