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同住人认定:
征收决定作出时,有本市常住户口,在被
征收房屋实际居住超一年,本市无福利性质住房或居住困难。
2.实际居住:
户籍迁入后住满一年,特殊情况除外。
3.他处住房:
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结婚居住困难、未成年受配公房成年后仍可认定同住人。
4.
纠纷解决:
认定结合具体案情,有
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可
诉讼。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户籍均在被征收房屋处。征收决定作出后,小朱称自己一直实际居住在此且本市无其他住房,应认定为同住人。小李表示自己虽曾因结婚在他处居住,但居住困难,也要求认定为同住人。小胡则称
未成年人时受配过公房,不过是与父母共同受配,同样主张自己是同住人。三人因同住人认定问题
产生纠纷,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同住人需在征收决定作出时,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小朱若能证明自己符合这些条件,可认定为同住人。
2、小李因结婚在他处居住但居住困难,符合特殊情况,可认定为同住人。
3、小胡未成年人时受配公房且与父母共同受配,成年后也可认定为同住人。若各方对同住人认定仍有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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