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房产证加名后房屋属
共同财产。
加名行为可看作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产权变动后双方共同拥有
房屋所有权。
2.特殊情况:
若加名时有协议约定房屋份额或归属,按协议处理。
比如约定加名后只有
居住权,就不算共同财产。
3.若能证明加名违背真实意愿,像受
胁迫,可通过法律
撤销赠与,恢复加名前产权状态。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名下有一套房产。婚后,小丽要求在
房产证上加名,小朱同意并办理了加名手续。后来两人感情出现问题
闹离婚,小朱称加名是受小丽胁迫,并非自己真实意愿,不应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而小丽认为加名后房屋就是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房屋产权发生变动,加名后双方对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小朱在
房产证上加了小丽名字,若不存在特殊情况,房屋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2、若有
证据证明加名违背真实意愿,如受胁迫等,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赠与,恢复到加名前的产权状态。小朱称加名是受胁迫,需提供相应证据,若能证明,房屋产权可能恢复到加名前状态。
3、若加名时双方有协议约定房屋份额或产权归属,要按协议处理。但本案中未提及双方有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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