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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怎么办

时间:2025.08.0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97人
律师解析: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应对措施如下:
房屋未过户时,另一方作为共有人,可依《民法典》,以未获自己同意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阻止过户。
房屋已过户且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若买房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第三人获房屋所有权
此时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但能要求擅自卖房方赔偿损失
实践中要注意收集房屋为夫妻共有及对方擅自卖房的证据,便于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共有一套房屋。小朱在未告知小丽的情况下,擅自与小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胡支付了合理对价,小朱也积极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小丽得知此事后,此时房屋还未过户,小丽与小朱就房屋买卖产生争议,小丽认为小朱无权单独卖房,而小朱觉得自己有处置权。之后,在小丽不知情时,小胡完成了产权登记。

案情分析:

1、当房屋未过户时,小丽作为房屋共有人,可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以未经其同意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小朱与小胡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以此阻止房屋过户
2、如今房屋已过户且小胡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小胡取得房屋所有权。小丽无法追回房屋,但可要求擅自卖房的小朱赔偿损失。同时,小丽在实践中需注意收集证明房屋为夫妻共有及小朱擅自卖房的证据,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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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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