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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女友的金手链可不可以要回来

时间:2026.11.0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042人
律师解析:
送女友的金手链能否要回,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恋爱时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送金手链,这属于一般赠与。按照《民法典》,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一般不能撤销赠与。所以金手链交付给女友后,通常要不回来。
要是以结婚为目的送金手链,可看作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最后没结婚,赠与所附条件没达成,那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
还有一种情况,赠与人在赠与金手链后,要是女友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在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是可以依法撤销赠与,要求女友返还金手链的。简单来说,一般的恋爱赠与很难要回,但附条件赠与、符合法定撤销情形时,是有要回的可能的。遇到这类情况,建议先和对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处于恋爱关系,恋爱时小朱送了小丽一条金手链。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小朱要求小丽返还金手链,小丽拒绝。小朱称手链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现在未结婚小丽应返还;小丽则认为这是小朱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交付后无需返还。

案情分析:

1、若该手链是小朱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而赠送,属于一般赠与,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通常不能撤销赠与,这种情况下小朱不能要回手链。
2、若该手链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属于附条件赠与,由于双方最终未结婚,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小朱有权要求小丽返还手链。
3、若在赠与手链后,小丽严重侵害小朱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或对小朱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小朱在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内,可依法撤销赠与要求小丽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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