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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登记在名下的住房能否被执行

时间:2026.10.3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855人
律师解析:
名下唯一住房通常能被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里,若符合特定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异议,法院不会支持。
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那唯一住房能被执行。要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躲债转让名下其他房屋,就算现在只有这一套住房,也能执行。还有,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给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法院也能执行该唯一住房。
要是不符合上述情况,并且该住房真的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就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可以查封,限制其处分。
遇到唯一住房被执行的问题,被执行人需核实自身情况是否符合可执行标准。若不符合执行条件,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证明。申请执行人若想执行唯一住房,也得按照规定,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做好相应安置。

案情回顾:

小胡因债务纠纷被小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胡偿还小朱欠款。执行阶段,小胡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小胡以该住房是其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对执行提出异议。小朱称对小胡有扶养义务的小何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认为此唯一住房可被执行,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若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即便该住房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人民法院也可执行。本案中,如果查证属实小何名下确实有可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那么小胡的异议将不被支持,法院可以执行该房屋。
2、若不符合上述可执行的情形,且该住房确实是小胡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则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可采取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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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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