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新业主不用承担原业主欠缴的
物业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相对性,约束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原业主跟物业服务企业签了合同还享受了服务,就有按时交物业费的义务,欠缴属于违约,责任得原业主担。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新老业主得在
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里明确物业费等费用由谁承担。要是没明确约定,从
法律关系讲,新业主没有义务替原业主承担欠费。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因为房屋所有权变了,就要求新业主支付原业主欠的物业费。
但要是新业主和原业主在房屋交易时约定,新业主承担原业主的物业费,那这个约定对新业主有约束力,新业主就得按约定承担。要是新业主承担了原业主的欠费,能依据约定向原业主追偿。
总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新业主不用为原业主的欠费负责。新老业主交易房屋时,一定要把物业费等费用的承担约定清楚,避免后续
产生纠纷。要是遇到
纠纷,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小许购买了小何的房子,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后,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小许支付小何之前欠缴的物业费。小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原业主小何的欠费,而物业则觉得房屋已转移到小许名下,他就该支付。双方就原业主欠缴的物业费应由谁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相对性,约束的是物业和业主。小何作为原业主与物业
签订合同并享受服务,有义务缴纳物业费,其欠缴属
违约行为,责任应由小何承担。
2、若小许和小何在房屋交易中未明确约定物业费承担问题,小许从法律关系上无义务承担小何的欠费。但如果双方有约定由小许承担,那么该约定对小许有约束力,小许需依约承担,承担后可向小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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