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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未缴纳的物业费该谁去索要

时间:2026.10.2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265人
律师解析:
原房主未缴纳的物业费,索要主体按以下情况判断。
要是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公司和业主个人签订,原房主作为合同相对方,拖欠物业费就构成违约。因为合同有相对性,原房主享受物业服务就得付费,所以物业公司有权直接向原房主索要。
要是房屋完成交易,新老房主在房屋买卖合同里对物业费承担有约定,就按约定来。比如约定新业主承担原房主欠费,物业公司能向新业主索要,不过新业主承担后可向原房主追偿。若约定由原房主承担,缴费义务就归原房主,物业公司向其索要。
要是新老房主没约定,且物业公司不知道房屋产权转移,能基于之前的服务关系要求原房主支付。要是物业公司知道产权转移,新业主也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可能向新业主主张,但新业主可提出该费用是原房主欠费的抗辩。若双方协商不成,物业公司可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谁来承担费用。

案情回顾:

小许将房屋卖给小朱,完成交易后,物业公司向小朱索要原房主小许拖欠的物业费。小朱称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物业费承担问题,且这是小许的欠费不应由自己承担。小许则认为房子已卖,不应再由自己支付。物业公司表示不清楚房屋产权已转移,坚持要求支付欠费,三方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

1、因小许与小朱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对物业费承担作出约定,且物业公司不知晓产权转移,根据合同相对性,小许作为原物业服务合同相对方,享受了物业服务却拖欠费用,构成违约,物业公司有权直接向小许索要物业费。
2、若物业公司知晓产权转移且小朱已实际享受物业服务,虽可向小朱主张,但小朱可抗辩该费用是小许欠费。若协商不成,物业公司可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责任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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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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