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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提供担保,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6.10.1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29人
律师解析:
执行中提供担保的人,满足法定条件是能追加为被执行人的。
若在执行程序里,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愿意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把该第三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承诺范围内担责,法院会支持。
要是被执行人或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法院会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但不会把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当执行担保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时,法院审理保证纠纷案件,可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进入执行程序后,若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可直接执行其财产。
由此可见,执行中提供担保时,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要视情况而定。关键在于担保类型,像财产担保、保证等,还有是否存在书面承诺等法定情形。遇到这类问题,当事人要留意担保的具体形式和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因借款纠纷被小胡起诉,法院判决小朱还款。执行阶段,小许书面承诺自愿代小朱偿还部分债务,小胡遂申请追加小许为被执行人。同时,小何提供了财产担保用于小朱的债务执行。小朱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各方就小许和小何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小朱履行部分债务,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小胡申请追加小许为被执行人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小何提供的是财产担保,法院应依申请执行人小胡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不得将小何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执行中担保类型(财产担保、保证等)及是否有书面承诺等法定情形,决定了能否追加提供担保的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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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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